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,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,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。同时,新法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,防止食品检验机构的非独立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,检验人须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,尊重科学,恪守职业道德,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、公正,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。
在检验人独立检验的基础上,为了明确责任承担,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。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,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。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。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04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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